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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时间:2015-07-18来源:机电学院点击:1515

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苏大〔2013〕21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籍、学习和训练、比赛等管理制度,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3〕22号),特制订本条例。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管理
  (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度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且进校后能入选学校运动队的运动员,其中国家队、省体工队(含省队市办)现役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一级(及以上)标准,且能在全国性比赛(全运会、中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中获得前八名。
  (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体委)根据当年度学校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初步计划,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动员、宣传及初步遴选等工作。
  (三)根据校体委提出的初步计划,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考核工作,会同校体委确定学校当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方案,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录取手续。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由本人持苏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等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二)转专业申请
  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到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习。转专业申请在确定当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时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经校体委审核,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由教务部具体实施。
三、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管理
鉴于高水平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一)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应完成所学专业总学分70%以上的文化课程学习,占总学分30%及以下的课程可换修专项训练课程。运动员必须在每学期选课前将拟换修的课程及学分报校体委办公室,由校体委办公室统一办理专项训练课程的开课与选课。但学位课程、大学外语课程除由教务部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外,均不得换修为专项训练课程。
  (二)高水平运动员换修的专项训练课程学分,必须从参加训练、比赛中获得,专项训练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确定,并报校体委办公室。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程改为训练课程,其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确定,并报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录入。
  (三)训练学分由体育学院及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每学年训练、比赛的表现(含假日)进行综合考评,运动员每周训练6-10学时,全年累计240学时以上,每学年可计4学分。比赛学分是根据运动员在参加各类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所给予的奖励学分(见附件1)。如果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均未取得名次但又创造了个人或集体项目的最好成绩,也可获得相应学分(见附件2)。
高水平运动员获得的训练、比赛总学分,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统一报送教务部审核并备案。
  (四)对部分学习难度较大的课程以及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同意,运动员所在院、系负责组织辅导、补课,力争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遇重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运动会、中国大学生联赛决赛等)确需封闭训练,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当学期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批准,由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该学生平时成绩换算为课程考核总成绩,并由教务部统一录入。
  (五)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不在校)的文化课程学习,每学期经教务部批准后,可异地集中授课、考试。异地授课的外派教师差旅费、课时费从体委经费中支出。
  (六)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凡能够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并且符合《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可准予毕业,符合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或获得国际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或获得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或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不含校内比赛)中获得的比赛学分累计达17学分以上者,且政治方面符合授予条件的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七)推荐优秀运动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为了保证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优秀运动员继续为学校的体育事业做贡献、争荣誉,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苏大教〔2012〕90号),学校优秀运动员可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推荐名额
依据学校每年的优秀运动员人数以及学校推荐名额分配办法,挂靠体育学院组织推免工作,报教务部审批。
  2、推荐条件
  (1)凡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亚运会、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四名,且可获准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运动员,可以直接推免。
  (2)凡在比赛中为学校作出重要贡献,省运会、全国大学生体协单项比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并基本符合学校推免条件的可以优先推免,但仅限于就读体育类专业。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推荐程序
  (1)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应届本科毕业运动员中动员,公布推荐名额、条件和办法。
  (2)运动员自愿申请,并经校体委、专家书面推荐。
  (3)凡申请且被推荐者必须参加校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的体检。
  (4)由院系考核小组组织面试、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报教务部。
  四、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保证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与比赛,在校体委的领导下,具体由体育学院负责,国家队、省体工队运动员的训练、比赛由运动员所在的国家队、省体工队负责。
  (三)运动员必须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思想和目标。尊重教练,尊重队友,搞好团结,不折不扣完成训练计划,服从教练员对训练、比赛的安排和指导。
  (四)运动员每周一般训练3次。如有比赛任务,每周训练4—5次,每次训练课一般为120分钟。
训练、比赛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确实要请病假或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经教练员同意后方能准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训练、比赛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处,旷课一次扣除一周训练补助,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
训练课不得迟到、早退。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二次的按一次旷课论处。
教练员应严格考勤,作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考勤统计每月送交校体委办公室。
  (五)运动队日常训练、假期集训,运动员享受一定的训练补贴,日常训练补贴每人每次12元;利用寒署假或节假日进行短期集训,运动员训练补贴每人每天30元,训练补贴费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教练员日常训练和假期集训课时等同于教学课时,纳入工作量考核范畴,每学期未由校体委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部。
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其训练费发放参照本条例执行,并仅在参加比赛的该年度发放。
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教练员,学校可以聘任其作为兼职或特聘教练,享受有关待遇。
  (六)参加省高校苏南分会以上级别的正式比赛(含苏州市高校组比赛),比赛期间饮料、食品费每人每天10元,从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报销支出。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的常规医药用品和急救医药用品的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实报实销。
  (八)运动队可以购买统一的训练、比赛服装和必要的训练、比赛用鞋、护具,训练、比赛器材等,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
  1、运动外套每两年一套,每套300元左右,由学校统一定购。
  2、训练、比赛服每人每年200元左右。
  3、田径队比赛钉鞋属于比赛器材,由学校承担。
  4、其余运动队的训练、比赛鞋原则上由学生自理(四年一届的省运会除外,但超出300元标准的由学生承担)。
  5、训练、比赛器材的购置,必须事先由运动队教练员提出预算方案,经校体委批准后统一购买、统一管理。
  (九)各运动队参加教学训练比赛,原则上在江、浙、沪一带的高校和地区进行。车旅费、食宿费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0元。
  五、对高水平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励
  为了鼓励和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运动员与教练员,学校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对运动员的奖励
  1、名次奖
  按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名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单项奖奖励(见附件3)。
  2、集体项目、全能项目奖励
  田径、游泳的接力项目比赛作为一个单项,但多名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田径全能项目比赛的奖励加倍计算。其他二人及二人以上参加的集体项目,参赛运动员均可获得相应名次奖的奖励。
  3、破纪录奖
  单项比赛既打破纪录,又获得名次,只给予该项破纪录奖;多项破纪录(含接力跑)分别给予奖励;在校运会上破纪录也给予同等奖励;一名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打破某项目的多级纪录,按破纪录的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4、运动员晋级奖
入学时的一级运动员,在比赛中达到健将运动员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中被评为最佳运动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获得名次奖高于晋级奖则按名次奖给予奖励,不得重复。
  5、道德风尚奖
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其奖励给予该运动队,由领队、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及表现分别给予个人相应奖励。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4。
  6、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奖学金
 (1)凡正式录取的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或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的运动员,第一学年给予高水平运动员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自进校以后,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从第二学年开始,凡获得国际性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的,从获奖学年起至正常学制毕业学年给予奖学金;凡获得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的、省级比赛(省运会、全国单项比赛)前四名的、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但未获名次的当学年给予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不低于当年度江苏省规定本专业的学费标准。为吸引特别优秀的运动员报考,针对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学金标准,由校体委办公室针对特别优秀运动员个人制定奖学金的处理意见,经校体委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批准后施行。
 (2)奖学金由校体委办公室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每学年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一次,由财务处具体操作,奖学金费用由学生工作部(处)校运动队专项经费中支出。
  7、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的奖励和表彰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对教练员的奖励
  1、学校教练员在比赛中有突出表现的,按照《苏州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苏大人〔2013〕71号)执行。
  2、教练员在比赛中指导的运动员获奖,教练员的奖金按其最高一名运动员计算,不重复奖励。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等团队项目,教练员的奖金按该队所获     名次相应奖励金额的三倍计算。教练员的奖励费用在校体委专项经费中支出。
  3、对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体工队教练的奖励和表彰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但入校后不能成为学校代表队主力队员者不按本条例管理;其他未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的学生经选拔,并经校体委批准成为校代表队主力队员并取得较好比赛成绩者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0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比赛名次学分奖励标准

2.比赛成绩学分奖励标准

3.比赛奖励标准

4.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奖励标准


 

附件1

比赛名次学分奖励标准

比赛

名次

苏州市

比赛

苏南分会

比赛

省级单项

协会比赛

省级综合

性比赛

全国单项

协会比赛

全国综合

性比赛

1

3

6

7

9

16

20

2

2

5

6

8

15

19

3

1

4

5

7

14

18

4

 

3

5

7

14

18

5

 

2

4

6

13

17

6

 

1

4

6

13

17

7

 

 

3

5

12

16

8

 

 

3

5

12

15

 

 

附件2

比赛成绩学分奖励标准

学分

比赛成绩

6

比赛中个人成绩达到一级,集体进入省级比赛决赛

12

比赛中个人成绩达到健将,集体进入全国比赛决赛

 


 

附件3

比赛奖励标准

(单位:元/人或项)

比赛类别

破纪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全国综合性比赛

5000

45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1000

全国单项比赛

3000

1800

1400

1200

900

800

700

400

300

省级综合性比赛

2000

1200

1000

900

700

600

500

300

200

省级单项比赛

15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苏南分会比赛

500

300

200

100

 

 

 

 

 

苏州市比赛

200

150

 

 

 

 

 

 

 

校级

200

 

 

 

 

 

 

 

 

 

 

附件4

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奖励标准

比赛类别

苏州市

苏南分会

省级单项

协会比赛

省级综合

性比赛

全国单项

协会比赛

全国综合

性比赛

奖励标准(元)

400

500

600

800

1000

1500